(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黄某乙、杨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锋,杨光禹,孔水祥,吴灿明,陈某甲,梁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5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剑锋(别名黄振),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城巴车站司机。2010年6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辩护人李宗新,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光禹,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白族,高中文化,佛山市殡仪馆工作人员。2010年6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辩护人张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孔水祥,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四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吴灿明,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南海区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司机。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佛山市兴牧有限公司司机。辩护人李旺东、谢秋生,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甲,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述六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3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剑锋、杨光禹、孔水祥、吴灿明、陈某甲、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剑锋及其辩护人李宗新,被告人杨光禹及其辩护人张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谢秋生,被告人吴灿明、梁某甲、孔水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14日每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作为股东在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3号A座301房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设赌,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营利。被告人黄某乙派牌、抽水,被告人杨某、孔某、陈某甲看风、接送赌客上下楼,被告人吴某照看赌场,被告人梁某甲在该赌场放数。该赌场平均每晚盈利1000元左右、十余人参赌,每周开设三至四天,抽头渔利总额超过72000元。2013年3月15日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举报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梁某甲、陈某甲及参赌人员,当场缴获相关赌具和赌资人民币36060元。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陈某甲、梁某甲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杨某三年二个月至五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吴某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梁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乙辩称他对开设赌场的时间和抽头渔利的金额有异议,不构成情节严重,量刑建议过重。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乙开设赌场的时间为3个多月,盈利总数低于72000元,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望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辩称赌场的抽头渔利没有那么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希望判处缓刑或监外执行。被告人孔某辩称抽头渔利的金额没有那么多,量刑建议过重。被告人吴某辩称抽头渔利的金额没有那么多,他如实供述,望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供了劳动合同据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有正当职业,并辩称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场中并非主要看风,而是主要打扫卫生,有时看风,被告人陈某甲是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正当职业,主观恶性小,建议在9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14日每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作为股东在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3号A座301房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设赌,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营利。被告人黄某乙派牌、抽水,被告人杨某、孔某、陈某甲看风、接送赌客上下楼,被告人吴某照看赌场,被告人梁某甲在该赌场放数。该赌场平均每晚盈利1000元左右、十余人参赌,每周开设三至四天,抽头渔利总额超过72000元。2013年3月15日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举报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梁某甲、陈某甲及参赌人员,当场缴获相关赌具和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36060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15日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举报,在涉案赌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梁某甲、陈某甲及参赌人员,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6060元。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陈某甲、梁某甲的身份情况。3.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请判决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3号A座301房内检查,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查获并扣押人民币1860元、从被告人吴某身上查获并扣押人民币1100元、从被告人孔某身上查获并扣押人民币1200元、从被告人黄某乙身上查获并扣押人民币7580元及扑克牌一副、从被告人梁某甲身上查获并扣押人民币5800元和记账单4张,另从其他在场人员身上查获并扣押人民币共计18520元。上述款项中扣押参赌人员的赌资已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收缴,扣押被告人杨某、吴某、孔某、黄某乙、梁某甲的人民币共计17540元随案移送。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乙、杨某于2010年6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对本案12名参赌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收缴赌资的行政处罚。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在黄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里参赌,是杨某他们带进去的。两个月以来我参赌20余次,共输了五六千元。赌场设在禅城区丝织路城巴站旁的一栋楼房的三楼内,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每晚22时30分开始至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每次抽水最少20元,最高50元,每天水钱都有几千元。平时派牌抽水的有黄某乙、吴某、杨某、孔某,陈某甲负责望风。我每次去赌场都带点矿泉水和香烟过去,是陈某甲或黄某乙叫我这样做的,因为我家亲戚开士多店,我这样从中可以赚一包烟抽。另证人黄某甲对赌场工作人员陈某甲及股东孔某、吴某、杨某、黄某乙进行了辨认、确认。2.证人朱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被抓当天是第二次到禅城区丝织路13号301房的赌场,我没有参与赌博,我在赌场看电视。我是跟朋友陈某某上去的,他有赌钱,被抓当晚他刚好到楼下柜员机取钱了。赌场是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的,赌场每局从中抽水。3.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3月14日22时许,我打电话给老乡黄某乙称想参赌,他叫我过去,我便去到其开设赌场的丝织路城巴站旁的楼下,这时我再打电话给他,他叫了人下来给我开门,于是我上了301房。该房间内有五六个人,约23时许,我们开始用“三公”大吃小赌博,我下注10元至200元不等。到次日0时30分许,有警察过来将我们抓获。该赌场有人负责派牌抽水,每把抽20元、50元水钱不等,有三人负责望风,当时参赌的共有十多人。另证人叶某对赌场的股东吴某、孔某、股东兼看风的杨某、放数的梁某甲、派牌抽水的黄某乙、看风的陈某甲进行了辨认、确认。4.证人林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14日23时30分,覃某某提出去禅城区一赌场玩,于是我和她及林火新一起去到一个小区,我们通过一个铁闸门到达三楼房间,当时已有十几人围在一起玩“三公大吃小”,我们就加入赌博,约玩了半个小时就有警察过来将我们抓获。该赌场外有两三名男子在望风,他们见覃某某是熟人才放我们进去,赌场有人负责抽水派牌。5.证人林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14日23时30分,我老婆覃某某提出去禅城区一赌场玩,于是我和她及堂弟林某文一起去到禅城区丝织路一个小区,我们跟覃某某到达三楼房间,上楼梯时看见二三个人在楼梯口看守,赌场有人专门发票,专门有收钱的抽水箱。我们后来加入赌博,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约玩了半个小时就有警察过来将我们抓获。6.证人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3月14日22时30分许,黄某甲提出带我去玩,我便跟着他去到城巴车站旁的楼房301房,进去后我看到有人在打麻将,之后陆续有人进来,到23时许,一名男子提出说要开台,大家便都围过去了。我一看就知道他们是要赌钱,便跟黄某甲说我没有钱,这时黄某甲就说可以借钱的,我就提出借2000元,黄某甲就介绍一名男子,该男子说借1000元只能给我950元,还必须三天以内还,如果三天后不还的,就另外再算。于是我借2000元只得到了1900元,我就用这些钱开始投注,赌注从20到150元不等。到次日凌晨0时30分许,有警察过来将我们抓获。该赌场有专人负责派牌抽水,每把抽水20至100元不等。有人放数。当晚参赌人员有10-20人。另证人程某对参赌的吴某、看风的孔某、带人的杨某、放数的梁某甲、派牌抽水的黄某乙、看风的陈某甲进行了辨认、确认。7.证人黄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3月14日23时许,我在城巴站下班经过丝织路13号,看见孔某在望风,我就知道楼上有一个赌场,于是我就叫他带我去丝织路13号A座301房参赌,我去到时已有十多人在玩“三公大吃小”,我加入后投注50元、200元不等,到次日0时30分许,有警察到场将我们抓获。该赌场有人负责派牌抽水,每把牌抽水20元、50元不等。我去过几次赌场都是孔某带我上去的。另证人黄某丙对赌场的股东吴某、带人上赌场并看风的孔某、看风的股东杨某、放数的梁某甲、派牌抽水的黄某乙、看风的陈某甲进行了辨认、确认。8.证人凌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14日22时30分许,我得知梁某乙在禅城区赌钱,便到禅城区城巴车站旁边的楼房找他,梁某乙让我直接上来,楼下有人开门,开门男子带我上到三楼,并打开301房的门叫我进去,当时有十来人在打麻将,约过了十来分钟,一男子说开台,拿了一副扑克牌开始派牌,以“三公大吃小”赌钱,我看了三四轮下注,10元至100元不等,大约1点左右被警察抓获。派牌男子有抽水,每把抽水20元至100元不等。9.证人梁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14日22时许,我叫朋友黄某远一起到禅城区赌钱,我带他到禅城区丝织路13号住宅楼,后凌某也打电话说要过来,房间内一男子说有人会带他上来。后陆续来了大约十几人左右,刚才这名男子就说开台,以“三公大吃小”赌钱,后我过去下注,每注50元,玩了三五把左右,黄芳远也过来下注,大约赌到0时30分左右,警察将我们抓获。我是由黄某江带来赌场,是第二次参赌。派牌男子负责抽水,每把抽水20元至100元不等。应该有人望风。10.证人梁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14日22时许,我在城巴站隔壁士多店听说楼上有人在赌博,我就跟上去301房,有十多人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赌博,我加入赌博,下赌注20元、50元不等。约0时30分许,我们被警察抓获。有三个男子负责“望风”。派牌男子负责抽水,每把抽水20元、50元不等。11.证人苏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今年春节初六(2月15日)认识了“大头锋”,他对我说丝织路13号A座301房有赌场,叫我有空去赌,只要说找“阿锋”就可以了。第二天我就去赌了几把,“三公”大吃小,输了200元,后一直没去。3月14日22时30分,我没事做到了那个赌场,从23时开始赌了约半小时,输了90元,后在看别人赌。15日0时30分许,被警察抓获。“大头锋”在赌场里负责发牌和抽水,旁边有个水箱。赌场是杨某开的,有无其他人不清楚。12.证人廖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14日23时55分许,我在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3号A座301房杨某开的赌场赌博,赌注100元至500元不等,赌了约半小时多,被警察抓获。我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在那里赌博,去了五六次,是杨某介绍我去的。我知道杨某和孔某有股份,还有没有其他人我不知道。赌场是居民小楼,二楼有个铁闸门,301房外专门有三个看赌场的人,不熟悉的人不给进。赌场有抽水,有专门收钱的抽水箱,今次被抓时水箱里好像有几千元。有专门看风、看场、发牌等工作人员。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我从2012年10月开始与杨某、孔某、吴某等共4人作为股东于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3号A座301房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获利。赌场的经营时间固定在晚上22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每个星期开三至四天,由股东提供赌具,其中由杨某负责租用上述地址作为赌博场所,所有赌客都必须通过股东的电话验证才能进入赌场,一般每局最少下注10元,每局赌场从中抽取水钱约20元。赌场的股东有四人,分别是我、杨某、孔某、吴某,我负责发牌、抽水,梁某甲负责放数,陈某甲负责将赌客从楼下带到301房内,也负责搞卫生,每次结束后收取100元好处费,杨某负责租房及交租,杨某和吴某同住这间房,杨某、孔某还负责看风。赌场每晚抽水一两千左右,我们四个股东除去开支平分抽水,每人每晚分200元左右。每晚给每个参赌人员100元车费。另被告人黄某乙对借钱给其他人的梁某甲、看水的孔某、股东吴某和杨某、搞卫生并接客的陈某甲进行了辨认、确认,并对其赌博时派牌用的扑克牌、开赌场大门的钥匙进行了指认。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赌场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3号A座301房,由我负责租用。赌场从去年九月开始,开设大约半年左右。赌场基本上每天都开,平均每个星期开三天至四天,从晚上22时30分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基本上每晚都有15至18人以上参赌。赌场是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每局都抽水,一晚上最多抽1000多元,每人每晚可以分两三百元左右。赌场的股东有我和黄某乙、孔某、吴某,黄某乙负责派牌抽水,每局抽30-50元,有时候抽100元,抽水钱由股东平分,梁某甲负责放数,我和孔某、陈某甲负责看风及接送参赌人员。另被告人杨某对赌场股东孔某、吴某、黄某乙和放数的梁某甲、望风的陈某甲进行了辨认、确认。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2年9月我和杨某、孔某、黄某乙四人开始在禅城区丝织路13号A座301房(由杨某负责租用)经营赌场抽水钱,每星期开赌四天,从晚上23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我负责下场参与赌博同时看住赌场环境,赌场是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每局都抽水,由黄某乙派牌抽水,每局抽30-50元,每晚一千元左右,赌场开设至今大约抽到水钱15万左右,扣除费用抽水钱由股东平分,每名股东获利约3万元。梁某甲是2013年2月份左右黄某乙介绍来的,负责放数,每放出1000元从中抽取50元佣金。看风及接送参赌人员的是杨某、孔某、陈某甲,陈某甲是杨某叫来的,也负责搞卫生,每天我们从水钱中抽100-200元给他。另被告人吴某对赌场的股东孔某、黄某乙、杨某及放数的梁某甲、望风的陈某甲进行了辨认、确认。4.被告人孔某的供述。供称:我参与了开设赌场活动,去了几天帮忙望风。赌场在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3号A座301房,股东有黄某乙、杨某、吴某。赌场是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赌博,赌注最少10元,每局抽水,从晚上23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基本上每晚都有20多人参赌,多为城巴司机或其他客运站的司机。我和杨某、陈某甲负责看风,梁某甲负责放数,黄某乙负责派牌和抽水。我每晚分到两三百元,参与至今分到1000多元。事发当天23时许,我和陈某甲、杨某一起在楼下看风,听到赌场有声响,以为上面有人打架便冲上去查看,遂被警察抓获。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2年11月杨某叫我过去禅城区丝织路13号A座301房(杨某负责租)的赌场帮手,我负责搞卫生,有时候帮孔某开门送赌客上301房,收取100元好处费。赌场是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赌博,每局投注最少10元,听说每晚有两三千、一两千、几百元不等,从晚上开始至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每天结束时从水钱中抽出100元或200元给我,从2012年11月底参与以来我获利约3000多元。赌场的股东是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其中黄某乙负责派牌抽水,梁某甲负责放数,他每放出去1000元就可以提佣金50元,我和杨某、孔某负责看风及接送参赌人员,另外我还负责搞卫生,吴某在赌场参赌和看住赌场。另被告人陈某甲对股东孔某、吴某、杨某、黄某乙和放数的梁某甲进行了辨认、确认。6.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春节过年前10天左右我跟着黄某乙去他位于禅城区丝织路13号A座301房的赌场赌钱。该赌场从年初八到现在基本上每天都开,从晚上22时30分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每局抽水30-50元,有时抽100元。基本上每晚都有16人以上参赌,由吴某、黄某乙联系,必须经过股东同意才可以进入赌场。2月25日黄某乙叫我到赌场放数,借出1000元可以收回50元佣金,当晚我开始在该赌场放数,另外每天黄某乙给我100到200元好处费。从2月25日开始,我基本上每晚获利400到500元,有几次超过1000元以上。赌场的股东是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其中黄某乙派牌抽水,每局抽30-50元,杨某、孔某、陈某甲负责看风及开门给参赌人员。另被告人梁某甲对股东杨某、吴某、黄某乙、孔某和望风的陈某甲进行了辨认、确认。关于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及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场开设时间及抽头渔利数额认定不当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吴某在侦查阶段均供述自2012年9月份开始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自2012年10月过去参与赌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赌场是从2012年9月开始开设。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在侦查阶段均供述赌场每周开设三至四天,被告人吴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每周开赌4天,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公诉机关认定每周开设三至四天并无不当。被告人吴某、杨某在侦查阶段均供述赌场每晚抽水约1000多元,被告人黄某乙在侦查阶段供述赌场每晚抽水一两千元,被告人孔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每晚每人平均分二三百元,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公诉机关认定每日抽头渔利一千元左右并无不当。综上,根据赌场开设的时间和每周开设的次数及每晚抽水的金额就低认定赌场抽头渔利总额为72000元并无不当。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陈某甲、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是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仍然不思悔改,继续犯开设赌场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梁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移送扣押的赌资和非法所得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是根据举报线索到本案赌场将本案的被告人抓获,被告人杨某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情节,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乙、杨某、孔某、吴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剑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光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孔水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吴灿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对扣押的赌资和非法所得人民币1754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华伟人民陪审员 梁晓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顺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