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汉福、苏美流等与梁仕伶、雷增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259-1号原告王汉福。原告苏美流。原告韦飞燕。原告王洁如,曾用名王结如。原告王静如。被告梁仕伶。被告雷增英。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42号。负责人:陈承林。被告邕宁供电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彩虹南路2号。负责人:黄庭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福、苏美流、韦飞燕、王洁如、王静如诉被告梁仕伶、雷增英、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邕宁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福、苏美流、韦飞燕、王洁如、王静如撤回对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的起诉。审 判 长 周福升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