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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国琪与武穴市田镇盘塘振亚碎石厂、田锡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琪,武穴市田镇盘塘振亚碎石厂,田锡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琪,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田镇盘塘振亚碎石厂。住所地: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盘塘村。法定代表人:田锡栋,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田锡栋,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国琪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2011年11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8月5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1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陆大勇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查志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