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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志标与邱德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标,邱德培,郑耿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陈志标。委托代理人林叔权,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德培。委托代理人刘晶,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耿坚。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标诉被告邱德培、第三人郑耿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标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陈志标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郑永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