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潘继达、黄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潘继达;黄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7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继达,农民。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8年12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徐道圣,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葵,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3)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继达、黄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继达、黄葵及辩护人徐道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潘继达、黄葵伙同“馒头”、“阿锋”等人,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雪堰镇、横山桥镇、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等地,采用爬墙、撬门窗等手段,盗窃作案11起,窃得现金、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90651元。其中被告人潘继达参与作案10起,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9380元;被告人黄葵参与作案10起,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81元。分述如下:1、2012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潘继达、黄葵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友谊村委蒋家头5号,采用爬墙、钻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家中阁楼柜子内金项链、金手链等黄金首饰8件,共重136.3克,共计价值人民币54520元。2、2012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黄葵伙同“阿锋”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圻庄村委回罗地东风顺汽车配件厂,采用爬墙、撬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基学良家中人民币200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11271元的港币10000元(价值人民币8061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210元)、松下数码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3、2012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潘继达、黄葵至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金丰村委黄连墅121号,采用钥匙开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甲家中人民币4300元。4、2013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潘继达、黄葵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委奇达车辆配件厂,采用爬墙、撬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宋某家中人民币10000元及总价值人民币36800元的67克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6800元)、20克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8000元)、CK牌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2000元)及玉首饰等物。5、2013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潘继达、黄葵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68号雪源冷库厂,采用爬墙、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家中人民币80000元及价值人某甲6、201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潘继达、黄葵至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王允村林特机械有限公司,采用爬墙、撬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管某家中卧室衣柜内人民币95000元。7、2013年2月7日晚,被告人潘继达、黄葵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25号益安制冷电机厂,采用爬墙、撬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何某家中人民币50000元。8、2013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潘继达、黄葵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委后尖岸23号,采用爬墙、钻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丙家中人民币33600元及价值人某乙9、2013年2月23日晚,被告人潘继达、黄葵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委朱家头49号,采用爬墙、钻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家中人民币10000元及价值人某丙10、2013年2月某日晚,被告人潘继达、黄葵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洛东村委黄圻上江惠机械配件厂,采用爬墙、钻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乙家中人民币30000元。11、2012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潘继达伙同“馒头”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无锡大进动力机械部件厂,采用撬窗、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苏某的人民币49400元及总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软中华香烟15包(价值人民币900元)、苏烟6包(价值人民币270元)及路易威登牌皮带1条、人参等物。案发后,路易威登牌皮带被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继达、黄葵当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基学良等人的陈述笔录、镶嵌钻石分级证书、CK牌手表发票、证人陈某甲、金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某通话清单,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继达、黄葵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继达、黄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继达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继达、黄葵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人当庭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亦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的被告人潘继达具有坦白、认罪好等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改造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继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被告人黄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上列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