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建威与王璐璐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威,王璐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刘建威,男,1979年3月3日出生。被告王璐璐,男,25岁。原告刘建威诉被告王璐璐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钦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璐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威诉称,2013年2月,原、被告签订店铺装饰合同,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任务。合同总造价64000元,被告付原告10000元,下欠54000元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全部欠款。被告王璐璐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4月13日由被告王璐璐签名的欠条一份;2、由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的《3D装饰合同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2月24日,原告刘建威(乙方)与被告王璐璐(甲方)签订《3D装饰合同书》一份,原告为被告装饰店铺,工程总造价64000元。在合同辅助条款“其他”中的第二条约定,首次付款50%,中期付款35%,余款结工付清。另注明“首次付款日期为2月24日-3月5日之间,剩余款到工程结束后20天内结清”。2013年4月13日,装饰工程结束后,被告王璐璐付给原告刘建威工程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款54000元的欠条一份。该欠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璐璐欠原告刘建威装饰工程款5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刘建威要求被告王璐璐偿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璐璐偿还原告刘建威装饰工程款5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王璐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钦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