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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251号原告:吴某,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基龙,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