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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134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翠玲,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海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白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