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贤钢与黄小勇、刘昭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钢,黄小勇,刘昭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李贤钢。委托代理人刘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勇。被告刘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钢与被告黄小勇、刘昭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钢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贤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1元,由原告李贤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