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2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良坤,古蔺县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廷聪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蒲 娟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