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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乃升与陈志杰、孙绍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乃升,陈志杰,孙绍奇,陈甲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孙乃升,被执行人陈志杰,被执行人孙绍奇,被执行人陈甲铨本院在执行孙乃升与陈志杰、孙绍奇、陈甲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志杰、孙绍奇、陈甲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