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乃升与陈志杰、孙绍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乃升,陈志杰,孙绍奇,陈甲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孙乃升,被执行人陈志杰,被执行人孙绍奇,被执行人陈甲铨本院在执行孙乃升与陈志杰、孙绍奇、陈甲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志杰、孙绍奇、陈甲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