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王静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王静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负责人孙振军,该行行长。住所地:遵化市文化北路55号。委托代理人张爱军,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闫国双,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王静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诉被告王静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于2013年8月8日以被告王静国因另案被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不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徐 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