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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肖莹莹与崔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莹莹,崔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肖莹莹,女,1998年5月出生,布依族,住鱼台县。法定代理人岑国美,女,布依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肖莹莹之母。被执行人崔雪涛,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崔雪涛驾驶的苏C×××××小型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雪涛���驶的苏C×××××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翟庆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