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王增树、康增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王增树,康增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增树,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增超,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王增树、康增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魏连静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满会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