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郑美芳与郑连章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美芳,郑连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5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美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连章。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再审申请人郑美芳因与被申请人郑连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美芳申请再审称:1.郑美芳、郑连章、郑金祥三人合伙已终止。2.案涉合作协议草案签订后,因郑连章未按照约定提供20万元资金,故该合作协议未履行,郑连章并非合伙人。3.案涉合作协议草案仅为“草案”,故不能作为双方合伙的依据。郑美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2003年开始合伙经营余姚市公墓洪山墓园,后于2009年3月签订了案涉合作协议草案一份,生效民事判决已对该合作协议草案的效力作出认定,一、二审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根据协议约定,从2009年至2011年,每年由郑美芳固定回报郑连章人民币贰拾壹万元,现郑连章以此为据向郑美芳主张权利,于法有据,一、二审予以支持,亦无不当。在该生效民事判决未被推翻之前,郑美芳就案涉合作协议草案的效力问题所提之主张,均难以成立。郑美芳提出,案涉合作协议草案签订后,因郑连章未按照约定提供20万元资金,故该合作协议未实际履行。然协议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协议之效力,对于郑连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郑美芳在申请再审时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但并未具体阐述该事实与理由,目前亦无证据表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其该项申请事由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综上,郑美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美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