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玉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奎,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225-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奎。被执行人张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玉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