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梅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梅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320号原告袁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梅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