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汝荣与王金建、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荣,王金建,鞠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634号原告刘汝荣。被告王金建。被告鞠明华。原告刘汝荣诉被告王金建、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汝荣于2013年8月8日以“被告已有还款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汝荣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