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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张苗源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