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立预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浙江武义油墨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浙江武义油墨制造有限公司,连振瑜,徐勇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立预字第614号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汉平。被告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裕军。被告浙江武义油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平。被告连振瑜,被告徐勇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浙江武义油墨制造有限公司、连振瑜、徐勇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浙江武义油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50万元的财产,并由浙江福多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武义油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