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赣榆县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春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春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赣榆县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华中路83号。法定代表人欧君武,经理。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被告吴春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坡,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赣榆县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县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榆县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赣榆县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