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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13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丁五心与施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五心,施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1334-2号申请执行人:丁五心,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施双龙,男,1968年3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丁五心与被执行人施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施双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96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