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13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丁五心与施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五心,施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1334-2号申请执行人:丁五心,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施双龙,男,1968年3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丁五心与被执行人施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施双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96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