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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507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40年2月5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47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袁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