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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童善顺与陈先文、钱美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善顺,陈先文,钱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童善顺��男,195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先文,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钱美珍,女,1968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善顺与被执行人陈先文、钱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张俐琴代理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