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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韩克伦与谢银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伦,谢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014-1号申请执行人韩克伦。被执行人谢银军。韩克伦申请执行谢银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金执字第10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谢银军名下银行存款20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银军名下银行存款20100元予以解除冻结并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余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