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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通瑞物流有限公司与永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通瑞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87号原告深圳市通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彭丰华。委托代理人郭岳新,广东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方,广东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女。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陈新元。委托代理人袁金伟,该司员工,男。委托代理人陈艳珍,该司员工,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3年8月8日14点30分至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参加开庭,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未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耿振(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