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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社与海阳市东昕冷藏公司借款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阳市东昕冷藏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址海阳市海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海阳市东昕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海阳市凤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丽宁,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海商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海执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海阳市东昕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凤城工业的房产、土地,房产及土地证号分别为:海房权证凤城字第0126**号、012695号、0126**号;海国用(2005)字第450号、海国用(2005)字第480号。于2013年2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海阳市东昕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并责令被执行人海阳市东昕冷藏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7月21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阳市东昕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海阳市东昕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凤城工业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杨东学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