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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刘远亮、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刘远亮,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986号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7栋,组织机构代码00929586-1。法定代表人宗松,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显跃(特别授权),男,1958年3月2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职工。被告刘远亮,男,汉族,1960年2月11日生,住所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王秀龙(一般代理),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生,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响水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616-X。法定代表人赵安全,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景(特别授权),男,1987年5月14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人民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诉被告刘远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担。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蒋方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