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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红诉被告河北正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红,河北正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5号原告王海红。委托代理人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正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89号。法定代表人高松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雅洁,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红滨,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红诉被告河北正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红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王海红负担。审判长 王 韦审判员 李玉明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