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余艮友与许克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艮友,许克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余艮友,男,1968年5月3日,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虞爱荣,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克文,男,1965年3月15日,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艮友与被告许克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艮友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艮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撤诉减半收取497.50元,由原告余艮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昌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