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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沈衣文与何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衣文,何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699号原告:沈衣文。被告:何永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衣文诉被告何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衣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衣文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