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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80号原告:孙某,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陆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汪 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