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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行将赔偿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乳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书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