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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于2007年8月初6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由于双发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于2011年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甲辩称,双方属本村邻队,从小就认识。婚后感情甜蜜,并生育一子。感情没有破裂,并考虑离婚对孩子不利,故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媒人介绍,于2007年8月初6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现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原、被告虽为琐事纠纷,产生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运东审 判 员  张泽普人民陪审员  邬昌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祝遵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