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诚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玖威信达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诚盟机械有限公司,北京玖威信达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93号原告南京诚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泰山园区柳州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马宏,董事长。被告北京玖威信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1504室。法定代表人范波澜。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诚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玖威信达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诚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北京玖威信达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诚盟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玖威信达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征兵人民陪审员 林德留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