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旭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军。上诉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12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起诉讼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一道1555号,系中外合资资企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龙湾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万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