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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某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融刑初字第742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强(外号“小强”),男,1993年8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福清市龙田镇赤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肖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7日15时许,被害人翁某某与同案人蔡思凯(未满十六周岁)因在QQ上聊天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当天19时许到福清市五马山解决事情并准备打架。同案人蔡思凯纠集了同案人胡某龙(已判刑)等人帮忙打架。当天18时许,蔡思凯的同学“文涛”在福清市龙江中学与他人发生纠纷,遂纠集了同案人蔡思凯、胡某龙以及被告人孙某强帮忙。同案人胡某龙、以及被告人孙某强先驾车赶到福清市龙江中学,纠纷解决后,便先行离开。之后,同案人蔡思凯赶到福清市龙江中学时,碰到被害人翁某某和薛宇轩、林宏宇、林永斌、陈若松等人,陈若松等人出面调解蔡思凯和翁某某之间的矛盾,但没有成功。同案人蔡思凯打电话告诉同案人胡某龙以及被告人孙某强说其在龙江中学路口抓到之前与其“约架”的人。同案人胡某龙以及被告人孙某强赶到现场后,同案人蔡思凯指着被害人翁某某说:“就是这个人”。随后,同案人蔡思凯、胡某龙以及被告人孙某强等人冲上去围殴了被害人翁某某,后逃离现场。在殴打过程中,同案人胡某龙持匕首捅伤被害人翁某某的左腰、背部及右手臂等处。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翁某某被人用锐器刺击致左上背部、左腰背部、右上臂皮肤裂伤,累计创口长4.1厘米,伴左侧气胸,未出现呼吸困难症状和体征,行左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其损伤程度属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强伙同同案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强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孙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过程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翁某某与同案人蔡思凯(未满十六周岁)在QQ聊天时因故发生矛盾,遂约定当晚7时许在福清市五马山公园解决事情并准备打架,蔡思凯遂打电话纠集了同案人胡某龙(已判刑)等人帮忙。当晚6时许,蔡思凯的同学“文涛”在位于福清市龙江中学内与他人发生纠纷,便纠集了被告人孙某强及同案人蔡思凯、胡某龙帮忙。孙某强与胡某龙率先开车赶到福清市龙江中学帮忙,待纠纷解决后,二人先行离开。之后,蔡思凯赶到龙江中学时碰到被害人翁某某和薛宇轩、林宏宇、林永斌、陈若松等人,陈若松等人出面试图调解蔡思凯和翁某某之间的矛盾,但没有成功。蔡思凯便打电话告诉孙某强及胡某龙说其在龙江中学路口抓到之前与其“约架”的人。胡某龙、孙某强闻讯立即赶到现场,其中胡某龙还携带了一把匕首放在身上。到了现场后,蔡思凯指着翁某某说:“就是这个人”。随后,蔡思凯、孙某强、胡某龙等人冲上去对翁某某进行围殴,将翁某某打倒在地后一起逃离现场。在围殴过程中,胡某龙持匕首捅伤翁某某的左腰、背部及右手臂等处。翁某某受伤后被送往福清市医院抢救治疗。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翁某某被人用锐器刺击致左上背部、左腰背部、右上臂皮肤裂伤,累计创口长4.1厘米,伴左侧气胸,未出现呼吸困难症状和体征,行左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7日晚上6时许,其和薛宇轩,宏宇、林永斌等人驾驶一辆助力车到福清市龙江中学去找朋友陈若松一起打桌球。在龙江中学路口碰到陈若松后,五个人在一起聊天,不久,陈若松突然对其说,“那不就是蔡思凯吧?”之后其就看到蔡思凯朝其走过来,并问:“哪个是翁某某?”其就说“我就是”。接着蔡思凯身边的一个朋友说“你们有什么事情现在就说清楚”,但蔡思凯说等他哥过来再说。这时候,蔡思凯就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儿,有四个十七八岁的男青年走过来,之后这四个年轻人中的两个人就过来打翁某某,边打边说蔡思凯是他们的小弟,打死其都没关系。在翁某某第一下被打时,其有用手挡,对方叫道,“你还敢还手,把匕首拿出来”,随后其就被上述二人围殴,直到打完,其感觉背部热了一下,用手去摸发现都是血。蔡思凯也有动手,他是用脚踹其背部一下。另外两个年轻人是用拳脚打其胸部及腿部,之后用刀捅其手部和背部。这件事的起因是因为其于2012年12月7日下午3、4点左右,翁某某借用其同学陈伟涵的QQ上网聊天,其间有一个昵称为“蔡蔡”的人发来一条信息:“在吗?”翁某某就顺手回说:“在啊,亲爱的”。之后对方用脏话骂其,其就问他们什么意思,并说对方是傻子,就这样我们双方发生不快。2、证人林某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7日晚上6时30分许,林永斌和翁某某、薛宇轩、林宏宇约翁某某的一个同学到龙江中学附近打桌球,当其到达龙江中学路口时,看到有十来个人,那个翁某某的同学就过来指着一个长发男子对翁某某说:“那个就是蔡思凯。”然后又转过来指着翁某某说:“他就是翁某某。”接着又说:“你们不是有矛盾,互相说清楚。”然后,翁某某就过去,其也跟过去说了几句,蔡思凯和他的三个朋友就用拳头打翁某某,其过去阻止蔡思凯,薛宇轩上前阻止蔡思凯的另外一个黄头发的男子,但薛宇轩没有阻止住,黄头发男子就与另外两个男子(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将翁某某打倒在地上,之后穿黑衣服的男子和黄头发的男子就用脚踹翁某某。翁某某爬起来后,黄头发的男子就说:“你还敢动手,匕首拿出来。”之后黄头发男子又掏出2把匕首,一把交给穿黑衣服男子,自已手里握另外一把,接着该两名男子又冲上去用手打翁某某致其摔倒在地上。当翁某某起来后,其就看到翁某某腰部流了很多血,蔡思凯和他的几个朋友就走了。3、证人薛某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7日晚上6时30分许,林永斌和翁某某、薛宇轩、林宏宇约翁某某的一个同学到龙江中学附近打桌球,当上述人员到达龙江中学路口时,看到有十来个人,那个翁某某的同学就过来指着一个长发男子对翁某某说:“那个就是蔡思凯。”然后又转过来指着翁某某说:“他就是翁某某。”接着又说:“你们不是有矛盾,互相说清楚。”然后,翁某某就过去,其也跟过去说了几句,蔡思凯和他的三个朋友就用拳头打翁某某,林永斌过去阻止蔡思凯,薛宇轩上前阻止蔡思凯的另外一个黄头发的男子,但没有阻止住,这人就用拳头打了翁某某头部一拳,翁某某被打倒后,就作势要还手,蔡思凯一伙人中就冲上来7、8个人,对翁某某拳脚相打并将其打倒在地上,翁某某就从地上爬起来,其中还有一个人大骂,说翁某某不敢还手,叫他们那一方的人把匕首拿出来。接着翁某某背部就被那个长头发男子用匕首捅了一刀,还有4个人围着翁某某打,翁某某又被打倒在地。但翁某某又从地上爬起来,还有2个人继续殴打翁某某,其中一个高个子染黄色头发的男子持匕首又朝翁某某的背部捅了一刀,后被其拉开。拉开后,这个高个子染黄色头发的男子指着蔡思凯对翁某某说,“这人是我小弟,你要敢动他一下,我就打死你。”说完这些话他们就走了。经相片辨认,被告人胡某龙就是持刀捅伤翁某某的人。4、同案人蔡某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蔡思凯和“小龙”(经辨认即被告人胡某龙)、“小强”(经辨认即同案人孙某强)三人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环球大厦三楼欢乐猪娱乐城玩,之后其接到“文涛”的电话叫其到福清龙江中学,并说他与人在福清市龙江中学吵架。其就告诉“小龙”、“小强”,随后,“小龙”要走其手机和“小强”开车先走了。其直到当天晚上6时许才到达龙江中学路口,时小龙”、“小强”二人已经不在龙江中学路口,其碰到了文涛”,此时其朋友陈若松来到面前跟其说,不要打康弘了。其就问陈若松“康弘在哪”,陈若松用手指了一下,其顺着陈若松手指的方向,发现有4个人在一起,便走过去问:“谁是康弘”,其中一个就说他就是,并说:“7点啊”,其就打电话叫来“小龙”、“小强”,冲过去用脚踹了康弘的腿一脚,“小龙”、“小强”看到其过去打康弘,也跟着围上去打康弘,康弘被打了想还手,其这边不知谁叫了一声“你敢还手,把匕首拿出来”,之后其三个人就继续殴打康弘,康弘被打倒在地,其和“小强”、“小龙”、“文涛”等4人见状就驾车逃离了。在路上时,“小龙”告诉其说他有用刀捅了康弘的背部。5、同案人胡某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蔡思凯告诉胡某龙说其与朋友在QQ上聊天,有人在QQ上插话,蔡思凯就与这人在“QQ”上吵起来,后双方相约当晚7时在福清市龙江五马山处“解决问题”。当晚6时许,胡某龙与孙某强在福清市龙江中学附近接到蔡思凯的电话,蔡思凯在电话中说之前与他约架的那人现在在福清市龙江中学路口被他抓到了,要胡某龙和孙某强赶过去。胡某龙和孙某强一到龙江中学路口就将放在口袋里的一把匕首拿在手上。蔡思凯就指着他对面的个14、15岁的小孩跟胡某龙说,“就是这个人”。随后,蔡思凯就冲上去用脚去踹他指着的那个小孩子,那个小孩子躲开,并要冲上来还手,胡某龙就大喊:“把刀拿出来”,并将手上的匕首亮出来,孙某强则用脚去踹那个小孩,而那个小孩子挥拳打到孙某强,于是胡某龙就持刀捅向那个小孩的背部及手臂,共捅了4刀。之后胡某龙等三人看到那个小孩被打倒在地上,我们就离开现场。6、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翁某某被人用锐器刺击致左上背部、左腰背部、右上臂皮肤裂伤,累计创口长4.1厘米,伴左侧气胸,未出现呼吸困难症状和体征,行左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其损伤程度属轻伤。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龙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被告人胡某龙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事实。8、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强的到案过程。10、被告人孙某强的供述,其对2012年12月7日晚上6时30分许伙同蔡思凯及胡某龙在福清市龙江中学持刀将被害人翁某某砍伤的作案经过供认不讳。11、本院(2013)融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上述事实以及同案人胡某龙因参与本案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强结伙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强为琐事伙同他人在校园周边区域持刀行凶报复,严重危害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其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孙某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良炎人民陪审员  薛明安人民陪审员  林云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