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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王春晨、方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晨,张秀兰,方丽丽,王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兰。原审被告:方丽丽。原审被告:王霖。上诉人王春晨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汩罗市。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春晨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汩罗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王春晨与原审被告方丽丽、王霖的户籍所在地均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万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