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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8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祚政与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祚政,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822-3号申请执行人:周祚政,男,1971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作出(2013)贵执字第00822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5383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53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志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