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穆秋生申请执行孙海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秋生,孙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穆秋生。被执行人孙海鹰。本院在执行穆秋生申请执行孙海鹰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5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