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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穆秋生申请执行孙海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秋生,孙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穆秋生。被执行人孙海鹰。本院在执行穆秋生申请执行孙海鹰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5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