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海文强与任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文强,任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海文强被执行人任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文强与被执行人任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任建华归还原告海文强现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任建华负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建华与申请执行人海文强于2013年7月12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建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海文强现金145000元,下余借款申请执行人海文强自愿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申请执行人海文强承担。执行立案费2964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482元,被执行人任建华负担1482元,现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冯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