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商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韩吉崇与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崇,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699号原告韩吉崇。被告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崇与被告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吉崇于2013年8月8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吉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 振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郭宗宽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