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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4-11

案件名称

烟台市绮彩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合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绮彩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合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149-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绮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山东天合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天合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守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