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赵万利、朱桂芝与蔡汉卫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万利,朱桂芝,蔡汉卫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33号申请人赵万利申请人朱桂芝被申请人蔡汉卫申请人赵万利、朱桂芝因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汉卫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汉卫驾驶的冀HEK8**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在承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寺台中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