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健、曹飞与曹飞、林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曹飞,林雨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11号原告:张健,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飞,打工。被告:林雨,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曹飞、林雨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撤诉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