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文生与天津大本营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徐文生。被告天津大本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8号。法定代表人翟美卿。被告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江南大道101号乔宏大厦广州置地广场一层九号。被告广州蚂莉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路105号振兴大厦二、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生诉被告天津大本营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广州蚂莉雅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被邮局退回,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据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原告送达传票,信被退回的,应视为送达。原告徐文生经传票传唤,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文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