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毛姗姗、崔向阳与杜清华、刘小美、王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35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姗姗,崔向阳,杜清华,刘小美,王友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35号原告毛姗姗。原告崔向阳。被告杜清华。被告刘小美。第三人王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姗姗、崔向阳与被告杜清华、刘小美,第三人王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刘小美负担400元(已支付原告),剩余4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