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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毛姗姗、崔向阳与杜清华、刘小美、王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35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姗姗,崔向阳,杜清华,刘小美,王友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35号原告毛姗姗。原告崔向阳。被告杜清华。被告刘小美。第三人王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姗姗、崔向阳与被告杜清华、刘小美,第三人王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刘小美负担400元(已支付原告),剩余4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