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志峰与张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峰,张春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195号原告:杨志峰,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告:张春霞,女,1979年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峰诉被告曾亿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峰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被告杨志峰自愿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