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雪茶与兰溪市张坑卸庆彩瓦厂、余卸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雪茶,兰溪市张坑卸庆彩瓦厂,余卸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雪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伟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张坑卸庆彩瓦厂。负责人余卸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卸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武佳丽、程文良。上诉人金雪茶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张坑卸庆彩瓦厂、余卸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2)金兰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金雪茶一审中以兰溪市张坑卸庆彩瓦厂未经工商登记,系非法用工单位为由,提出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资赔偿办法》由兰溪市张坑卸庆彩瓦厂、余卸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判既认定兰溪市张坑卸庆彩瓦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又按合法用工关系认定金雪茶构成工伤,显然存在矛盾。且根据余卸庆二审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余卸庆还经营有兰溪市卸庆水泥制品经营部。故金雪茶的工作单位为兰溪市张坑卸庆彩瓦厂还是兰溪市卸庆水泥制品经营部的事实尚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2)金兰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陈旻尔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