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与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卓越文具有限公司,李非宇,李素梅,宋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负责人:李伶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帆、冯旦华。被告: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被告: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梅。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金荣。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非宇。被告:浙江卓越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被告:李非宇。被告:李素梅。被告:宋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诉被告杭州好习惯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正特种纸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卓越文具有限公司、李非宇、李素梅、宋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72元,减半收取计15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86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婵娟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人民陪审员 张杭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红莲 来源:百度搜索“”